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如何分割?
最近打算离婚,涉及到公房使用权的问题,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法院一般会怎么判,是看双方协商还是有什么其他的判定标准,自己不太懂这方面,所以想详细了解下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分割的具体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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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诉讼中,公房使用权的分割确实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公房承租人只有房屋的使用权,没有产权。所以离婚时,法院只会对使用权的归属作出判决,不涉及房屋产权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分割方式如下:如果夫妻双方有关于公房使用权分割的协议,那就按照协议进行处理。要是没有协议,且双方有争议又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对一些具体情况做了规定。比如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使用权已在一方名下,存在多种不同情形:若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即便夫妻结婚不到五年,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得房屋承租权的,新公房的使用权益是夫妻两人共有的;还有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以及夫妻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公房,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公房的,婚后调换的公房,使用权也是双方共有的 ;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公房的等情况,都有相应规定。 法院在判决时还会遵循一些原则,像男女平等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会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等。 相关概念: 公房:一般是指国家所有的房屋,承租人只有使用权。 公房承租人:就是拥有公房使用权,与房屋产权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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