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房屋居住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和老公打算离婚,房子是他婚前买的,但我没地方住。我想知道在离婚时,我对这个房子有没有居住权,法律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做才能保障自己有地方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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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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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屋居住权是指在夫妻离婚后,一方基于特定的法律情形对另一方的房屋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这一权利主要是为了保障弱势一方在离婚后的基本居住需求,体现法律的公平与人道主义关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在离婚案件中,如果双方通过协商一致,在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一方对另一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权,那么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女方可以在男方的房屋中居住至其再婚为止,这就是通过合同约定设立居住权的方式。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司法实践中,若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属于生活困难的情形,法院可能会判决有房屋的一方为另一方提供一定期限的居住权,以帮助其解决居住问题。例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直居住在对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中,离婚后没有经济能力另行租房或购房,法院就可能基于此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即使双方约定了居住权,但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居住权并未真正设立,无法对抗第三人。比如,拥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未登记居住权的一方就不能以有居住权为由对抗该第三人。 如果离婚后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例如,双方约定居住权期限为五年,五年期满后,居住权人就不再享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需要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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