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女方对房子有居住的权利吗?
我和老公离婚了,房子是婚后一起买的,但在他名下。现在他想让我搬出去,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我有没有权利继续住在这个房子里?我也没其他地方可去,就想了解下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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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离婚后女方是否对房子有居住权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判断。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如果离婚时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女方对该房屋享有居住权,并且依法办理了居住权登记,那么女方当然享有居住权,男方不能随意要求女方搬离。 要是没有约定居住权,就要看房屋的产权归属情况。若该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通常会对房产进行分割。如果法院判决房屋归男方所有,但考虑到女方的实际生活困难等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可能会判决女方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居住该房屋的权利。 但如果房屋是男方的个人财产,比如是男方婚前全款购买且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正常情况下女方没有居住权。不过在实际司法实践中,若女方离婚后确实没有住处,生活困难,法院也可能会基于公平原则和保障女方基本生活的考虑,酌情让女方在一定时间内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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