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否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
我和前夫刚离婚,离婚协议里没对居住权这块说清楚。现在我没地方住,想在之前共同居住的房子上给自己设个居住权,不知道法律上允不允许,该怎么做,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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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来讲,离婚后是可以在房屋上设立居住权的。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它是一种用益物权,这意味着居住权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房屋进行占有和使用,但并不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合同一般要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等条款。 如果是离婚后要设立居住权,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比如,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没有居住的地方,另一方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出于帮助等原因,可以和对方签订居住权合同,约定对方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居住该房屋。 需要注意的是,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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