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三年后还能要求添加居住权吗
我离婚已经三年了,现在生活上遇到一些困难,没有稳定的住处。之前离婚的时候也没考虑到居住权这回事,现在就想问问,都过去三年了,我还有没有可能要求在原来相关的房子上加个居住权啊,想了解下这方面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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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法律上来说,离婚三年是可以提出要求添加居住权的主张的,但最终能否成功添加,要获得相关方也就是房屋权利人的明确同意才行。 居住权呢,是用益物权的一种,简单来讲,就是对别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你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比如,房子是别人的,但你有居住权,你就能住进去。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这表明居住权的设立一般是不收费的,不过要是双方有特别约定,也可以收费。而且设立居住权必须要去登记机构登记,登记完居住权才正式成立。 居住权的创设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合同协议明确规定,比如离婚协议里约定一方有居住权;二是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认证。不管是哪种方式,都绕不开要得到权利人同意这个关键环节。在离婚三年后提出加居住权,如果房屋权利人不同意,那么居住权是很难设立的。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要通过合同协议设立居住权,双方要把相关约定写清楚,包括居住期限、居住条件等内容,然后去办理登记。要是通过遗嘱设立,那就得等遗嘱生效后,按遗嘱内容来确定居住权。 总之,虽然有提出要求的权利,但最终能否加上居住权,取决于权利人的态度以及是否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来操作。 相关概念: 居住权: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 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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