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小三”的财产能要求返还吗?


在婚姻关系中,赠与“小三”财产能否要求返还,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法律问题。下面为您详细分析。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些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单独处分。当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时,这种赠与行为侵犯了另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赠与行为通常是无效的。因为“小三”取得财产并非基于合法的交易或合理的理由,而是基于不正当的关系获得的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所以该赠与行为自始无效。既然赠与行为无效,那么受赠的“小三”就没有合法依据保有这些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此,财产的合法所有者(通常是赠与方的配偶)有权要求“小三”返还受赠的财产。如果“小三”拒绝返还,财产所有者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诉讼过程中,财产所有者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赠与行为的存在以及赠与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证据可以包括转账记录、购物凭证、证人证言等。总之,在一般情况下,赠与“小三”的财产是可以要求返还的。这不仅是对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公序良俗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