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的程序是怎样的?


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在进行强制拆迁时,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 首先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其次是催告与听取意见。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然后是法院审查与裁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最后是实施强制拆迁。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迁。在实施强制拆迁时,要对被拆迁房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并妥善保管,制作笔录,并由执行人员、被拆迁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如果被拆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总的来说,强制拆迁是一个严肃的法律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以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相关部门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强制拆迁,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