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程序是怎样的?


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后出具的记录司法鉴定过程和结果的文书。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的程序。 首先是委托环节。这是整个程序的起始点,一般是诉讼活动中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当事人等向司法鉴定机构提出鉴定委托。委托时,委托人需要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比如在一个人身伤害案件中,当事人要提供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材料。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接着是受理阶段。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后,会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看是否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是否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等。如果符合受理条件,机构会作出受理的决定,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若不符合,会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鉴定材料。 之后进入鉴定实施过程。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会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会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鉴定材料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在鉴定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一些检验、检查等工作。如果需要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鉴定机构会通知委托人补充。比如在笔迹鉴定中,鉴定人可能需要更多的比对样本。《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一)国家标准;(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然后是鉴定意见的形成。司法鉴定人在完成鉴定后,会根据检验、鉴别结果,提出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需要由司法鉴定人签名,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最后是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司法鉴定机构会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文书。文书一般包括标题、编号、基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鉴定意见、落款、附件等内容。司法鉴定文书制作完成后,会及时送达委托人。《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统一规定的文本格式制作司法鉴定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