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复异议已终结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遇到了执行复议异议相关的案子,现在想了解执复异议已经终结的情况下,立案需要满足什么标准。我不太清楚法律对于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也不知道具体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成功立案,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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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执复异议已终结的立案标准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相关的基本概念。执行复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异议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制度。执行异议则是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的异议。而当执复异议终结后,再涉及立案问题,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标准。
从程序上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首先要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对于执复异议已终结的案件,如果要重新立案,需要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这里的新事实和理由是指在之前的执复异议程序中没有出现过的、能够影响案件结果的事实和依据。例如,在之前的异议程序中,当事人没有发现关键的证据,而在之后发现了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新证据,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新的事实和理由。
其次,立案还需要考虑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执复异议相关的案件,通常是围绕执行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执行标的的权益归属等问题。如果新提出的问题不属于这些范畴,或者已经经过其他合法途径得到了最终解决,那么可能就不符合立案标准。比如,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已经在之前的判决中得到了明确的处理,并且该判决已经生效,那么再次以相同问题申请立案,法院可能不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