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还有哪些程序?
我涉及一个案子,检察院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我不太清楚后续还会有什么程序,是案子就结束了,还是说还有其他流程要走呢?想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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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后续通常会有以下程序。 首先是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意味着,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拘留,在收到不批准逮捕的通知后,公安机关必须马上放人。 其次,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最后,如果公安机关在后续侦查中获取了新的证据,认为符合逮捕条件,依然可以再次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同时,如果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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