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离婚协议需要什么手续?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它不是“拿”来的,而是由夫妻双方自行拟定或者委托律师拟定。以下为你详细介绍协议离婚的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离婚协议的基本概念。离婚协议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它规定了夫妻双方在离婚过程中各项权利和义务。它主要涉及三个重要方面,一是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这表明双方都是出于自己的意愿,而不是受到强迫或威胁;二是子女抚养问题,包括孩子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如何支付抚养费,以及探视孩子的时间、方式等;三是财产及债务处理,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式,以及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 在手续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具体流程如下:第一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后,自行起草离婚协议,或者委托律师代为起草。协议内容要详细、明确,避免日后产生纠纷。第二步,双方携带相关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双方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第三步,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离婚协议书是否符合要求,双方是否确实是自愿离婚等。第四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五步,如果冷静期内双方都没有撤回申请,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