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暂时羁押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我涉及一个案子,现在可能会面临暂时羁押。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暂时羁押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是有专门的文件要签署,还是有特定的流程要走呢?希望能了解一下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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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暂时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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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羁押指的是司法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手段。一般来说,暂时羁押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我国,办理暂时羁押手续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需要向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同时,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严格检查。非日常用品应当登记,代为保管,出所时核对发还或者转监狱、劳动改造机关。违禁物品予以没收。发现犯罪证据和可疑物品,要当场制作记录,由人犯签字捺指印后,送案件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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