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进看守所到判刑的流程是怎样的?


从进看守所到判刑,通常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这三个主要阶段。 首先是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关进看守所后,一般会由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侦查权的机关对案件展开调查。这个阶段,警方会收集各种证据,询问证人、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等。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但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要是属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等情况,还能再延长。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等相关规定。 接着是审查起诉阶段。侦查结束后,案件会移送到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检察院会对侦查机关移送的证据、案件事实等进行全面审查,看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这个阶段,检察院会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一般审查起诉的期限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还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是一个月。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中有明确规定。 最后是审判阶段。如果检察院决定起诉,案件就会被移送到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法院会根据法定程序,组织开庭审理。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会进行举证、质证、辩论等。法院会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零八条等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