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取保候审的流程是怎样走的?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首先是申请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申请时,要向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和拟采取的保证方式等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接着是决定阶段。派出所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同意取保候审申请。派出所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因素。如果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会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如果不符合条件,则会驳回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可以取保候审的情形,例如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 然后是执行阶段。一旦派出所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会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人需要符合一定条件,如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等,要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规定。而交纳保证金的,要按照规定的数额交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如果违反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可能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