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的流程是怎样的?


上市公司破产清算流程是一个复杂且严谨的过程,涉及众多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破产申请的提出。当上市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时,债务人(也就是该上市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就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的职责包括接管上市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接下来进入债权申报阶段。债权人需要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在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这一规定在《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中有明确体现。 然后是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由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临时性机构。债权人会议行使核查债权、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等职权。《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进行了详细规定。 之后是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最后,当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应当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