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但对方受伤,该由谁出钱?
我前段时间遭遇了一起交通事故,交警判定对方负全责。但对方在事故中受了伤,现在对方要求我出钱给他治疗。我就很疑惑,明明是他全责,怎么还让我出钱呢?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种情况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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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对方被认定为全责但对方自己受伤,通常情况下,费用应由对方自行承担。这涉及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的基本法律原则。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确定赔偿责任的关键依据。当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对方负全部责任时,意味着对方在此次事故中有过错,需要对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里的损害后果既包括己方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也包括对方自身因事故导致的损失。这一原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即便对方全责,己方车辆一般也购买了交强险。交强险具有一定的无责赔偿条款。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时,交强险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内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己方的交强险可以在无责赔偿限额内,对对方的受伤情况进行一定额度的赔偿。超出这个无责赔偿限额的部分,就需要对方自己承担或者由对方的保险公司(如果对方有投保相应保险)按照其保险合同进行赔偿。 此外,如果对方因酒驾、无证驾驶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事故且负全责,在某些情况下,对方的保险公司可能会拒绝赔偿,那么对方就需要自行承担全部的赔偿费用。所以,虽然对方全责且受伤,但在费用承担上,要综合考虑交强险无责赔偿以及对方的保险情况等多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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