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检察院如何判定可以取保候审?

我有个亲戚涉及了一个刑事案件,现在还在检察院审查阶段。我们一家人都很担心,想知道检察院在决定是否同意取保候审的时候,是依据什么来判断的呢?想具体了解下相关判定标准,好心里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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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判定是否可以取保候审,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这里的管制就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独立适用附加刑就是不判处主刑,只适用附加刑。 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需要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等,比如是否有再犯的可能性,会不会对社会秩序、他人安全等造成威胁。 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对于这类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如果确保不会危害社会,可取保候审。 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司法工作有时比较复杂,当规定的羁押时间到了但案子还没办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可取保候审。 另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些情况相对更容易被考虑取保候审,例如非暴力犯罪;可能判处管制、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存在重大疾病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事实清楚且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财产案件中退赃、积极交纳罚金的;人身损害案件中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争取到被害人谅解的等。不过这些都只是参考因素,最终还是要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判定。 相关概念: 管制: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 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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