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阅卷有哪些规定?

我是一名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去检察院阅卷,但不太清楚检察院对于律师阅卷具体有啥规定。比如阅卷的时间、方式、手续等方面,希望能了解一下相关内容,好让我更顺利地完成阅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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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阅卷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了解人民检察院关于律师阅卷的规定前,先解释一下律师阅卷的概念。律师阅卷指的是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为了更好地为当事人进行辩护或者代理,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相关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等。这对于律师全面掌握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至关重要。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关于阅卷的时间,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安排辩护律师阅卷,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向辩护律师说明情况,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安排辩护律师阅卷,不得限制辩护律师阅卷的次数和时间。 在阅卷方式上,律师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查阅、摘抄、复制等方式。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用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数据拷贝等方式。同时,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带一至二名律师助理协助阅卷,人民检察院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在手续方面,辩护律师或者经过许可的其他辩护人到人民检察院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由案件管理部门及时安排,由公诉部门提供案卷材料。律师应当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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