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中禁止哪些行为?


在医疗废物管理中,有诸多禁止性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医疗废物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特殊性,如果随意转让、买卖,可能会导致这些废物流入非法渠道,造成环境污染和疾病传播等严重后果。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其次,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必须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方式进行运送,并妥善存放在专门的贮存地点。随意丢弃、倾倒或混入其他废物,会破坏环境,危害公共健康。该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再者,禁止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只有取得相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才具备处理医疗废物的专业能力和条件。将医疗废物交给无资质的主体处理,会大大增加处理不当的风险。《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另外,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禁止未按照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不按规定处理这些污水和排泄物,可能会导致传染病的传播。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