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案件中事实婚姻的证明责任是怎样的?


在继承案件中,事实婚姻的证明责任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在继承案件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证明责任,一般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一方主张存在事实婚姻关系以获得继承权,那么该方就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事实婚姻的存在。 要证明事实婚姻,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提供证据。首先是同居时间,需要证明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次是公开性和大众认知,比如周围邻居、朋友的证人证言,证明大家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此外,共同生活的相关证据也很重要,像共同购置财产、生育子女等。 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会对这些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如果主张事实婚姻的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可能会认定事实婚姻关系成立,从而赋予其相应的继承权。但如果证据不足,无法证明事实婚姻的存在,那么主张者可能无法获得基于婚姻关系的继承权。 总之,在继承案件中处理事实婚姻证明责任问题时,当事人要清楚自己的举证责任,积极收集有效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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