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在离婚纠纷中是怎样处理的?


在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与离婚纠纷相关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同居的不同类型以及对应的法律规定。 同居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而在此之后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其性质与夫妻共同财产有所不同。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婚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进行分割。而同居期间的财产是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财产,在分割时要考虑财产的来源、出资情况等因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里的“一般共有”,如果是按份共有,就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等确定份额;如果是共同共有,通常会考虑公平原则等进行分割。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审查每一项财产的具体情况。比如,如果一方能证明某项财产是自己单独出资购买的,那这部分财产一般会认定为该方所有。对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财产,会根据出资比例等因素确定各自的份额。同时,还会考虑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等情况。 另外,如果在同居期间存在债务,同样需要进行处理。根据上述意见第11条规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当面临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的离婚纠纷时,当事人首先要收集好能证明财产来源、出资情况等的相关证据。如果双方能协商一致,签订财产分割协议是最好的方式;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