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时检察院是否也要往法院递交案子?
我遇到个事儿,听说有个案子好像证据不太充足,但检察院好像还是要把它交到法院去。我就很疑惑,不是应该证据充足才能起诉吗?证据不足的话,检察院为啥还要往法院递交案子呢?这符合法律规定吗?我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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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证据不足时检察院一般不会轻易将案子往法院递交,但存在特殊情况。 首先,我们要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证据不足”指的是现有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充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而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责任对案件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经过补充侦查后,证据仍然不足,检察院是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会将案子递交到法院。但如果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虽然存在一定不足,但通过法庭调查、辩论等程序,有可能进一步查明事实、补充证据,或者存在其他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况,比如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等,也可能会将案子递交到法院。不过,到了法院审判阶段,如果最终证据仍然不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法院会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被告人无罪。 所以,证据不足时检察院并非绝对不会往法院递交案子,但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并且有相应的法律程序和规定来保障司法的公正和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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