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政策而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后,检察院是否需要对其前期羁押负责?


在因刑事政策而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后,关于检察院是否需要对其前期羁押负责,需要分情况来讨论。 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法律概念。羁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对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状态。而刑事政策是国家根据犯罪态势和社会治安状况,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同犯罪作斗争的指导方针和对策。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检察院对行为人采取羁押措施时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的,且当时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可能涉嫌犯罪,只是后来基于刑事政策等原因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下检察院通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检察院的羁押行为是有法律依据且符合法定程序的。 然而,如果检察院在前期羁押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例如违法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或者拘留时间超过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又或者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最终决定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为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此时检察院作为行使职权的机关,需要对其前期的违法羁押行为负责。 综上所述,判断检察院是否需要对因刑事政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前期羁押负责,关键在于审查检察院的羁押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若存在违法情形,行为人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