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的权益该如何保护,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在公司的运营中,小股东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不过法律为小股东权益保护提供了一系列的规定和途径。 首先,小股东享有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这意味着小股东有权利了解公司的基本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比如,小股东怀疑公司管理层有不当行为,就可以依据这条法律规定,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等资料,以便更好地监督公司的运营。 其次,在股东会的表决权方面,《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为小股东在公司决策中表达自己的意见提供了途径。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小股东可以按照自己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对公司的重大事项发表自己的看法。 再者,当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侵害时,还有诉讼权。《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当小股东发现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侵犯公司权益时,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公司和自己的利益。 另外,在公司出现僵局等情况时,小股东还有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权利。《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为小股东在特定情况下退出公司提供了法律保障。 总之,小股东在法律上有多种途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