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不超过多少年?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核心商业秘密属于商业秘密的一种。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核心商业秘密的具体保护期限上限。 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不同,专利和商标都有法定的保护期限,比如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自申请日起20年,实用新型专利是10年,外观设计专利是15年;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取决于其自身的保密状态。只要该商业秘密仍然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且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就可以一直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这表明,法律主要是通过禁止他人不正当获取、披露和使用商业秘密来保护权利人的权益,而没有对保护期限作出限制。 不过,如果商业秘密因为权利人自身的原因,如保密措施不当导致信息公开,或者因为他人合法途径获取并公开了该信息,使得商业秘密不再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这一要件时,其就不再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了。所以,权利人要想长期保护核心商业秘密,就需要持续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