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是规定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等相关事宜的重要法律。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主要规定。 首先是国籍的取得。我国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即出生取得和加入取得。出生取得又分为几种情况。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这体现了以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分别对这些情况做了规定。 加入取得国籍,是指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中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中国的;有其它正当理由。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七条和第八条中有明确规定。 关于国籍的丧失,分为自动丧失和申请退出两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而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外国人的近亲属;定居在外国的;有其它正当理由。但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这些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中有所体现。 如果已经丧失中国国籍的人,又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恢复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恢复中国国籍。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十三条的内容。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各项规定既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也充分考虑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实际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