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初任公证员任命程序有哪些规定?

我想成为一名公证员,现在了解到要经过任命程序,但不清楚具体规定是怎样的。我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相关知识和经验,就想知道这个任命程序都包括什么环节,有什么具体要求,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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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证员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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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任公证员的任命程序在我国有着明确且严谨的规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要明确担任公证员需要具备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三)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五)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想要成为公证员,需要经过申请这一重要步骤。《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符合公证员任职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会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核。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部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然后作出任命决定。《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指出,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 最后,被任命的公证员还需要进行执业登记。依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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