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是怎样的?

我公司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我想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具体内容,比如在破产财产认定、追回权等方面有哪些规定,这些规定对我们公司破产程序会有什么影响,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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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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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是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认定债务人财产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规定。 首先,对于债务人财产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这意味着,不仅仅是在破产申请提出那一刻企业所拥有的资产算债务人财产,在整个破产程序进行期间企业新获得的财产也在此范围内。例如,企业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完成了一笔业务,所获得的收入就属于债务人财产。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本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该条的适用。 其次,规定了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追回权。如果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存在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债权等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并追回财产。这是为了防止债务人在破产前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上述几种可撤销的行为,本规定对管理人行使撤销权和追回权的程序和条件等做了更具体的规范。 再者,涉及到债务人财产的取回权问题。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通过管理人取回相关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这是为了平衡权利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另外,对于抵销权也有详细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也存在一些不得抵销的情形,如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等。这是为了保证抵销权的行使符合公平原则,避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该规定在企业破产案件中具有重要作用,它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企业破产法》中关于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规定,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提供了更具操作性的指引,有助于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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