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被告是如何规定的?


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从而使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或利益回归债务人财产的权利。 在探讨破产撤销权被告的规定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破产撤销权设立的目的。其主要目的在于纠正债务人在临近破产期间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利益。例如,债务人在知道自己可能破产的情况下,将公司的优质资产低价转让给关联方,这就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此时管理人就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 关于破产撤销权被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有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实施了可撤销行为,以债务人为被告,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进行诉讼。比如,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此时就以债务人为被告,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 如果债务人与相对人通过合同约定,由相对人将财产直接交付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相对人和第三人均未取得转让财产所有权,管理人请求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的行为并要求相对人、第三人返还财产的,相对人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例如,债务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将货物直接交付给债务人的关联公司,这种情形下若符合撤销条件,供应商和关联公司就是共同被告。 当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发生后,债务人的债权人因债务人的行为陷入债权难以实现的困境。此时债权人依据《民法典》中有关债权人撤销权的规定提起诉讼,主张撤销债务人上述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列债务人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也就是说,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里,债务人是被告,而受益人或受让人处于第三人的地位。 总之,确定破产撤销权的被告要依据具体的行为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在不同的情形下,被告可能是债务人、相对人、第三人或者是共同被告。相关当事人需要依据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实际情况,来确定自己在破产撤销权诉讼中的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