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有哪些规定?


在我国法律体系里,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及其补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下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概念要弄明白。建设用地使用权,简单说就是你获得了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并且有一定的使用期限。但有时候,出于公共利益等原因,政府可能会提前收回这个使用权。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这就意味着,要是因为公共利益提前收回土地,有两个方面的处理。 一方面,对于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不动产要给予补偿。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也就是说,对于你土地上的不动产,会按照合理的标准进行补偿,保障你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要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因为你本来是按照使用期限支付了出让金的,现在提前收回土地,剩余期限对应的出让金就应该退还给你。 此外,公共利益的界定也很关键。虽然法律没有明确列举公共利益的范围,但一般包括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等。 在遇到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情况时,你要清楚自己的权利,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按照法律规定争取合理的补偿。如果对补偿等问题存在争议,也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