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为何不支持债权人的撤销权?
我是一名债权人,最近我向法院 申请行使撤销权,可法院不支持。我不太明白,债权人的撤销权不就是我作为债权人能行使的权利嘛,为啥法院不支持呢?想知道最高法在哪些情况下不支持债权人的撤销权,依据是啥?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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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简单来说,就是当债务人实施了一些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这些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高法不支持债权人撤销权,可能存在多种情况。比如债权人无法证明债务人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可撤销行为。像债权人只是怀疑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但拿不出证据证明转让价格明显不合理。又或者虽然债务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但并没有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例如债务人虽然无偿转让了一部分财产,但他还有足够的其他财产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还有可能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超过了法定的期限。民法典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如果债权人超过了这个期限才行使撤销权,法院通常也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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