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中恶意串通的抗辩理由有哪些?
我作为债务人,被债权人以行使撤销权为由起诉了。债权人说我和第三方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可我觉得我们没有恶意串通。我想了解在债权人撤销权这个事儿里,关于恶意串通能有哪些合理的抗辩理由,好为自己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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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律关系中,恶意串通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相互勾结,为谋取私利而实施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当债务人面临债权人以恶意串通为由行使撤销权的情况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抗辩。 首先,从主观意图方面抗辩。恶意串通要求双方主观上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故意。如果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交易行为是基于正常的商业往来、合理的生活需求等正当目的,并非为了损害债权人利益,那么就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例如,债务人出售财产是为了偿还其他合理债务、维持企业正常经营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实施应当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若不存在损害债权人的故意,该行为就不应被认定为恶意串通。 其次,从交易价格和条件方面抗辩。如果交易价格合理、交易条件公平,符合市场行情,那么就难以认定为恶意串通。比如,在房屋买卖中,房屋的售价是按照当时的市场评估价确定的,不存在明显低价转让的情况。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但合理价格的交易则不构成此类情形。 再者,从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方面抗辩。若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交易行为是按照法律规定和正常程序进行的,如依法办理了相关手续、进行了必要的登记等,这也可以作为没有恶意串通的证据。例如,在股权交易中,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完成了股权转让的手续,该交易就具有合法性。 最后,从债权人自身的情况方面抗辩。如果债权人无法证明其债权的合法性、有效性,或者无法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的交易行为对其债权造成了实际损害,那么债务人也可以进行有效抗辩。因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其债权合法有效且因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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