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能逐级清算吗?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破产撤销权的概念。破产撤销权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法定期间内,债务人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整体利益的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这就好比在一群人分蛋糕的时候,有人在分蛋糕之前偷偷多拿了很多,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这个时候就需要把多拿的部分拿回来重新分配。 关于破产撤销权是否能逐级清算,在我国法律里并没有“逐级清算”这样专门针对破产撤销权的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破产撤销权主要关注的是债务人在特定期间内的一些不当行为,目的是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在实际操作中,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是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来决定是否撤销相关行为。这是一个较为直接的法律程序,并不是像“逐级清算”这样复杂的流程。如果要将“逐级清算”理解为按顺序处理不同的可撤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管理人确实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逐一审查债务人的行为,对于符合撤销条件的行为,依次向法院提出撤销请求,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不过,这和通常意义上的“逐级清算”概念还是有所不同的。 总的来说,虽然没有“逐级清算”这种针对破产撤销权的表述,但管理人会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合理有序地行使破产撤销权,确保债务人财产得到公平的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