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撤销权该如何行使?
我公司最近经营不善面临破产,听说破产法有撤销权。我不太清楚在破产程序里,这个撤销权要怎么行使,比如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能行使,行使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希望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来维护公司和债权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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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中的撤销权,简单来说,就是在债务人破产的特定时期内,为了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债务人实施的一些可能损害债权人权益的行为,法律赋予管理人将这些行为予以撤销,并使因此而转移的财产或利益回归到债务人财产中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这一条款明确了在特定时间段内,债务人的这些不当行为是可以被撤销的。 同时,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这进一步补充了撤销权行使的情形,即在破产临界期内的个别清偿行为一般是可以撤销的,不过有例外情况。 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管理人。管理人在发现债务人存在上述可撤销行为后,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行使撤销权。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该行为符合撤销条件的,会作出撤销的判决,将相关财产或利益回归到债务人财产中,以保障全体债权人能够公平受偿。 在行使撤销权时,要注意时间节点。比如上述提到的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和六个月的时间限制,超过这个时间范围,一般就不能再行使撤销权了。并且,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个别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在整个破产程序中,撤销权的行使是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的重要法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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