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属于撤销权吗?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约定了还款时间,但到时间朋友没还。后来我发现他有笔到期债权却不去要。我听说有债权人撤销权,就想问问,他这种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情况,是不是属于我能行使撤销权的范围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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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我们来明确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债权人撤销权和债权人的代位权是不同的概念。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危及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该行为的权利。而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而关于撤销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所以,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不属于撤销权的范畴,而是符合条件时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也就是说,当你的朋友(债务人)怠于行使他对别人的到期债权,影响到你对他的到期债权实现时,你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你朋友的债权,而不是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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