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我在处理一些经济纠纷时,经常看到‘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这个词,不太明白是什么意思。想具体了解一下,在实际情况里怎么判断是不是属于这种情况,它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对我解决纠纷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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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指的是当事人应当行使并且有能力行使,却不行使其到期债权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权利去主张,也能够主张,但就是不去做。 在实践中,怠于行使的表现主要是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不过,如果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就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比如说,甲欠乙一笔钱,同时丙又欠甲一笔钱且已到期,甲有能力去要求丙还钱,但甲就是不采取任何行动,导致乙的债权难以实现,这种情况甲就可能构成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乙就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 相关概念: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方享有的到期债权, 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 其效力受主权利的制约。 例如抵押权、 质权、 留置权等担保物权, 以及保证债权等, 都是主债权的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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