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范中“法定数罪并罚”是怎样规定的?


数罪并罚,简单来说,就是一个人犯了多个罪,法院要把他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的刑罚。在刑法规范里,“法定数罪并罚”有着明确的规定。 我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对数罪并罚做出了核心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规则。如果一个人犯的数罪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那么就只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这是因为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无期徒刑意味着终身监禁,执行了这些刑罚就没必要再执行其他较轻的刑罚了。如果数罪都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就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则来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例如,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第七十条规定的是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情况,也就是漏罪的处理。这时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比如说,张三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执行两年后发现他之前还有诈骗罪未判决,对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那么就需要把盗窃罪的五年和诈骗罪的三年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则来决定最终刑期,而他已经执行的两年是要算在新判决的刑期里的。 第七十一条则是关于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情况,即又犯新罪的处理。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比如李四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执行三年后又犯了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那么就需要把抢劫罪剩余未执行的五年和故意伤害罪的四年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则决定最终执行的刑期。 法定数罪并罚的目的在于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让犯罪行为与刑罚相匹配。通过这些规定,保证了司法的公平公正,也维护了社会的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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