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撞人用公款赔涉嫌哪些罪名?


公车撞人后用公款赔偿这种行为,在不同情形下可能涉嫌不同的罪名。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可能涉嫌贪污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如果在公车撞人事件中,相关人员故意将本应由个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通过不正当手段用公款来支付,将公款据为己有,就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其次可能涉嫌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若相关人员擅自挪用公款用于公车撞人的赔偿,使公款脱离单位的正常管理和使用,也可能构成此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此外,如果在处理公车撞人用公款赔偿事件过程中,存在为了掩盖事实、逃避责任等目的,对相关文件、记录等进行伪造、篡改等行为,还可能涉嫌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车撞人后正确的处理方式应该是按照相关的责任认定和法律规定,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如果是公车在正常执行公务过程中发生事故,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由单位按照正常的程序和渠道进行处理;如果是个人原因导致的事故,则应由个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不能随意动用公款来逃避个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