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执行费什么时候交?
我最近打了一场官司,法院判决我胜诉了,现在进入执行阶段。我不太清楚这个执行费到底什么时候交,是在申请执行的时候就交,还是等执行完毕再交,会不会有其他特殊的时间要求呢?想了解一下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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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的执行费缴纳时间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首先,我们要明确执行费的概念,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所应交纳的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其中就包括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而该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也就是说,执行费在一般情况下,不需要申请人在申请执行时预交,而是在执行后交纳。具体而言,是由被执行人来承担这笔执行费用。当法院执行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后,会从执行到位的财产中优先扣除执行费,然后再将剩余的款项交付给申请人。 不过,如果出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而申请人又自愿承担执行费以推动执行程序的特殊情况,那么也可以由申请人来支付执行费,但这并非普遍的情况。所以,通常情况下,申请人不用在申请执行时操心执行费的预交问题,执行费会在执行成功后从被执行人处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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