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刑事立案程序是怎样的?
公安局刑事立案程序是一个严谨且有明确步骤的过程,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受案,这是整个程序的开端。当公民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公安机关会立即接受。对于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会制作受案登记表和受案回执,并将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接下来是初查。受案之后,公安机关会对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他们会判断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以及该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初查的方式有很多种,比如询问相关人员、查阅资料、进行现场勘查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初查。
若经过初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公安机关就会决定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决定立案后,公安机关会制作立案决定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同时,就会正式开展侦查工作,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如果决定不予立案,公安机关也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如果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总之,公安局刑事立案程序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要求,以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合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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