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对物品呈请鉴定有哪些规定?
我遇到个事儿,涉及到一些物品需要鉴定。我想了解下公安机关在对物品呈请鉴定这方面有啥规定,比如要走啥流程,得提交啥材料,有时间限制不?心里有个底,不然这事儿都不知道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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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对物品呈请鉴定是一项严谨的工作,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流程。 首先,在提起鉴定程序方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当需要对物品进行鉴定时,办案人员应当制作呈请鉴定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这意味着不能随意启动鉴定程序,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流程,以确保鉴定的必要性和严肃性。 其次,关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相关规定指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公安机关一般会选择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物品鉴定。这些机构和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和认证,能够保证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再者,在鉴定的实施过程中,公安机关要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鉴定人需要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并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机构的盖章。 另外,关于鉴定的期限,根据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一般来说,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如果遇到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最后,对于鉴定意见的处理,公安机关会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这样的规定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鉴定结果的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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