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关于鉴定是怎样规定的?
我涉及到一个行政案件,听说里面有鉴定环节。我不太清楚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里,鉴定这块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比如鉴定机构怎么选,鉴定费用谁出,鉴定结果的效力如何等,希望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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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中,鉴定是一个重要的环节。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规定。 首先,关于鉴定的启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也就是说,当案件涉及到一些需要专业知识才能判断的问题时,公安机关会安排专业人员来进行鉴定。比如在伤害案件中,对伤者的伤情进行鉴定。 其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择。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独立进行鉴定。公安机关通常会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进行鉴定。 再者,鉴定费用。鉴定费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承担,但当事人自行鉴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是公安机关委托的鉴定,费用不用当事人出;而如果是当事人自己去做鉴定,那费用就得自己承担了。 然后,鉴定结果的告知。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鉴定意见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如果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最后,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这样规定是为了保证鉴定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避免出现鉴定错误或者不公正的情况。总之,这些关于鉴定的规定都是为了确保行政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准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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