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最新版是怎样的?
我之前对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理程序不太了解,现在想知道最新版的规定是怎样的,比如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处理决定等环节具体有啥要求,我想多了解下,免得以后遇到相关事情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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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重要依据,最新版为2020年修正版。 在案件受理方面,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处理。依据该规定第四十七条,对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书面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 调查取证环节,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根据规定,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应当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尊严,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在作出处理决定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且具有法定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他情况则需按照一般程序进行,包括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作出处理决定等步骤。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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