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内容是什么?

我在涉及一个行政案件时,听说有《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想知道这一条规定具体说了啥,对我的案子有啥影响,我该怎么参考这条规定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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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是执行终结的情形。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相关内容。 首先,执行终结是一个法律概念。简单来说,就是在执行过程中,因为出现了某些特定的情况,使得执行程序没办法再继续进行下去,或者继续执行已经没有意义了,于是就结束执行程序。 第二百五十八条明确了以下几种执行终结的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公民死亡,并且没有遗产可供执行,同时也没有义务承受人的。比如说,在一个行政处罚案件中,被处罚的公民去世了,他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以用来执行罚款等处罚,也没有其他人愿意承担他在这个案件中的义务,这种情况下执行就可以终结。 第二种情形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且没有义务承受人的。例如一家企业因为经营不善破产倒闭了,没有剩余财产来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也没有其他组织或个人愿意接手这个企业在该案件中的义务,执行程序也会终结。 第三种情形是执行标的灭失的。执行标的就是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比如行政机关要求当事人拆除违法建筑,结果在执行过程中,这个违法建筑因为自然灾害等原因已经不存在了,执行标的没了,执行也就无法继续,只能终结。 第四种情形是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的。行政处理决定是执行的依据,如果这个依据都被撤销了,执行自然就没有必要再进行下去。比如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经过复议或者诉讼,被认定是错误的而予以撤销,那么基于这个决定的执行程序就要终结。 第五种情形是其他需要终结执行的情形。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因为实际情况是复杂多样的,法律不可能把所有可能导致执行终结的情况都列举出来,当出现其他符合执行终结条件的情况时,就可以依据这一条来终结执行。 法律依据就是《公安机关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该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处理决定被撤销的;(五)其他需要终结执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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