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伤情鉴定依据是哪条法律规定?
我涉及一个行政案件,对方受了伤,现在要做伤情鉴定。我不太清楚在行政案件里,伤情鉴定到底依据的是哪条法律规定,想弄明白这一点,这样心里也有个底,也能清楚鉴定的流程和标准到底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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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案件中,伤情鉴定是确定案件性质、责任承担以及处理结果的重要依据。伤情鉴定主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该规定第七十五条指出,人身伤害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伤情鉴定:(一)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二)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三)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 伤情鉴定需要由专业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进行,其目的是通过科学的检验和判断,确定受伤人员的损伤情况。在行政案件中,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公安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伤情鉴定。一般来说,如果受伤程度较轻,不影响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可能不会进行鉴定;但如果受伤程度较重,或者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在争议,就需要进行鉴定。 此外,《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也是伤情鉴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该标准详细规定了人体不同部位、不同类型损伤的程度分级和鉴定方法,为伤情鉴定提供了科学、统一的标准。鉴定人员会根据这个标准,对受伤人员的损伤情况进行评估和判断,得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总之,行政案件中的伤情鉴定是一个严谨的过程,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标准进行,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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