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怎样的?
我想知道现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最新程序规定。之前了解过一些旧的规定,但听说有更新了。我比较关心在案件受理、调查取证、作出决定等环节都有哪些新的变化和要求,希望能有个清晰的了解,以免在遇到相关情况时一头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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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最新修订版为2023年11月20日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的版本。 在案件受理方面,规定了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分别作出处理。例如,对于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 调查取证环节,公安机关进行询问、辨认、检查、勘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等调查取证工作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表明执法身份。同时,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侵害人陈述、其他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作出决定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且具有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情形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除当场处罚外,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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