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股东怎么处罚?
我是一家种植合作社的股东,最近发现合作社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我很担心自己会受到牵连,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股东一般会面临怎样的处罚,处罚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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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种植合作社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涉及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种植合作社非吸后股东的处罚,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股东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相关决策和活动,通常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需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提供相关的信息和证据。 如果股东是该合作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就是在单位犯罪中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等作用的人员,比如董事长、总经理等,那么就需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若股东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如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方案制定、宣传推广、资金管理等工作的人员,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不过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参与程度等因素。 此外,在承担刑事责任之外,股东可能还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被害人造成财产损失的,需要进行赔偿。赔偿范围一般包括被害人的本金以及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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