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一般怎么判?
我有个亲戚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工作时疏忽大意,导致在押人员脱逃了。现在家里人都很着急,不知道这种情况会怎么判刑,想了解一下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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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指的是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司法工作人员本应好好看管在押人员,却因为疏忽等原因没做到,让在押人员跑了,而且后果比较严重,这就构成了这个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条第二款对该罪作出了明确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怎样算“造成严重后果”呢?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以下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致使依法可能判处或者已经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3次以上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或者一次致使3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脱逃以后,打击报复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被害人、证人和司法工作人员等,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等。 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往往是指脱逃的在押人员实施了严重暴力犯罪,如杀人、抢劫等,或者导致了重大的社会影响等情形。 在实际的司法审判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量刑,比如脱逃人员的犯罪性质、脱逃造成的后果、司法工作人员的失职程度等。所以,虽然法律规定了量刑幅度,但具体的判决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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