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自留地和承包地有什么区别?

我家里有自留地和承包地,一直不太清楚这两者到底有啥不同。比如在使用权限、经营方式、权益保障这些方面,它们是不是一样的呢?想弄明白它们之间具体的区别,以便更好地管理和利用这些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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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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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地和承包地都是农村土地的重要形式,但它们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概念方面。自留地是中国农业合作化以后,为照顾社员种植蔬菜和其他园艺作物的需要,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少量土地。而土地承包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依据土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从使用期限来看,自留地一般是长期使用,分配给农户后,农户可以相对稳定地使用,基本不存在到期收回的情况。而土地承包地有明确的承包期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在经营自主权上,自留地的经营自主性较强,农户可以自主决定种植的作物种类、经营方式等,不受太多外界干涉。承包地虽然也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发包方的一定限制,例如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应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关于继承问题,自留地的所有权归集体,农户只有使用权,通常不能继承,但地上的农作物等收益可以继承。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继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但收益可以继承。另外,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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