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转包与转让有什么区别?


土地转包和转让是农村土地流转中常见的两种方式,虽然它们都涉及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但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从定义上看,土地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土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在流转对象方面,转包的对象一般是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因为转包主要是在集体内部进行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让土地能在熟悉农业生产的农户之间流转。而转让的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不过,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从流转程序来讲,转包相对简单。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转包意向后,通常签订转包合同即可,一般无需发包方同意,但要报发包方备案。这是因为转包并没有改变原承包关系,只是经营权的暂时转移。而转让则需要较为严格的程序。承包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应当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相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这是因为转让涉及原承包关系的终止和新承包关系的建立,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益影响较大。 从权益变化来看,转包后,原承包方仍然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只是在转包期内将经营权让渡给受让方。转包期满后,原承包方可以继续行使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获得的是在转包期内的土地经营权,要按照转包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而转让后,原承包方彻底丧失了转让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取得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在剩余的承包期内自主经营土地,并享有相应的权益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转包和转让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而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这些法律条文为土地转包和转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总之,土地转包和转让在定义、流转对象、流转程序和权益变化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在进行土地流转时,当事人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